57歲補習老師涉2017年在補習中心非禮當時讀小三的8歲女童,被告否認控罪,案件星期五(8月1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。現年16歲女事主X供稱,當時被告有5至6次叫她到櫃台單獨輔導功課,後伸手入其底褲內摸其私處20至30分鐘。惟辯方質疑,事發時被告只教中學生,故未曾教過X,也從沒非禮她。 被告黃土生(57歲,補習老師)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,指他於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,在香港灣仔灣仔道165 號至 171 號樂基中心3樓的補習中心內,三度猥褻侵犯約8歲至9歲的女童X。 庭上播放2024年9月事主X與社工羅少英(音譯)在警署的錄影會面。X憶述,於2017年9月至12月在涉案補習社補習,通常在下午3時多放學後到補習社,負責老師為「黃sir」。 X指,「黃sir」會單獨叫X到班房外的櫃台,X坐在櫃台旁做功課時,「黃sir」站在X右側後方,身體微彎,伸手將他右手放到自己的内褲內摸其外陰,持續20至30分鐘,並曾發生5至6次,事發時她看正前方,僵硬坐著,覺得好「核突」,有時會試圖轉移被告注意力,如有家長來交學費或有人經過,被告就會即刻收手。她曾將事件告訴一名關係好的小學同學,該同學同樣在該補習社補習。到2017年12月,X曾告訴母親該補習社環境差、老師教得不好,不想再繼續補習。 直至2024年9月,母親Y告訴X,另一名當時也在補習社補的學生,其母告訴她,其女兒也被曾非禮,令X「醒起呢件事」。 控方主問X時指,補習社得有3個班房,「黃sir」負責她所在的班房,事發時,其他班房都關上門。X稱,當時事發後,她不敢和家長提及此事。 庭上今進行認人程序,X透過視像認出坐在席間的被告。 辯方盤問X時展示補習社內的照片,指該補習中心沒獨立辦公室,影印教材、收卷都全部在櫃台進行,X確認。 辯方又問及,若事件發生了5至6次,爲何X當時不呼救或反抗,X稱那時候年紀小,又擔心遭被告打或威脅。X稱,被告曾著她不要告訴媽媽,但承認未有在錄影會面提及此事,因當時感緊張,沒有想起來。 至於為何要多年後才告訴媽媽,X稱,因覺得被摸是自己的錯,怕被媽媽罵,故不敢説;而自己成績差,母親已支付了該月的補習費,故盡可能到補習中心上課。 辯方指,X當時在補習社非常調皮,經常被罰,而被罰的學生都會站到班房外的櫃台,X不同意。辯方又指,曾有曱甴從X的書包走出來,令補習班上同學尖叫,「黃sir」當時曾在其他同學面前斥責X。X稱,自己只記得有曱甴及被告曾指責自己污糟,但不認爲被告是斥責。 辯方指出,2017年9月至12月,被告從沒觸碰過X,又指被告在補習班沒教過X,X均不同意。辯方指,2017年6月之後,X再沒去補習中心,X說不肯定。 另X的母親Y庭上供稱,她曾著自己一位朋友偷偷到補習中心拍攝被告的照片,其後問女兒是否認得相中人,女兒確認「相中人」即被告非禮她。 辯方向Y展示補習社收據,Y稱不記得有留位費100元,只記得因女兒的祖母欠繳學費,當時自己補交。Y又稱,在替女兒交學費時,曾見過被告。Y否認有看過一張14600元金額的單據,稱自己沒交過這麽多學費。 該補習中心的負責人張卓明(音譯)供稱,2023年10月1日開始從被告、亦是事發時的負責人手中,以不多的金額接手該補習中心。張稱,自己在中三至中六期間,曾是該補習中心的學生,到就讀大學期間,則曾在該補習中心做兼職老師,到2016年時,張是補習社小學部的主任。張稱,小學部的2個班房門當時一定打開,而2016年期間被告則是負責中學部班級。 張又確認,幾張由辯方呈堂的學費收據,是由自己簽發和簽署,這些單據會掃描電子檔案保存。張亦確認X在2016年9月到2017年6月在補習社上課,而當時補習社共有4間班房,沒有獨立辦公室,沒有厠所,所有雜務都會在櫃台進行,包括處理文書、影印文件、一對一功課輔導等,櫃台附近有繁忙的事務在進行。張又稱,印象中X不是一個很聽話的學生。 裁判官林子康將案押後至8月5日續審,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。 案件編號:ESCC 396/2025